房屋赠与协议因何无效


来自:大河报 作者: 爱铺编辑  2007-03-19 10:14:53   点击:

房屋赠与协议因何无效
     父母与儿子儿媳签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,此后,老人被迫搬出家中,寄住邻居家里。无奈之下,父母将儿子两口告到了法院。在法庭上,儿子拿出了房屋赠与协议,并拒绝打开锁在父母家中大门的门锁,拒绝父母搬回家中。法院审理后,认定这份赠与协议无效,判令儿子停止侵权。
  新闻故事
  近日,开封杞县高阳镇农民王林,在法官的监督和众乡亲的围观下,戴着手铐打开了父母房屋大门的门锁。而之前,其年迈的双亲一直借住在邻居家中。
  2005年10月的一天,天气阴沉,杞县高阳镇王老汉夫妇迈着蹒跚的步履来到5公里外的法庭,要状告次子王林和儿媳小袁,他们诉讼的理由很简单:要求让自己搬回家中居住。
  在起诉书中,王老汉夫妇这样说:“我们原有老宅一处,约七分五厘。1995年儿子王林结婚,我们将老宅南面的部分给其使用,北面我们自己用。我们老两口在上面建造了砖瓦结构的主房四间,厨房一间。1998年,县政府将老宅的南面和北面分开划分为两处宅基地,并分别为我们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。此后,儿子王林经常与我们吵闹,让我们从宅基地和房屋中搬出,并扬言不搬就闹离婚。我们老两口为了儿女的幸福,只好从生活多年的老屋中搬出,在邻居家中找了一间小屋暂住。王林夫妇趁机将我们原来的住房锁住,使我们有家不能住。”
  看到父母将自己告上了法庭,王林夫妇一肚子牢骚,他们在法庭上称,他们与父母生过气,但父母是自己搬出去住的,不是他们相逼。看到父母搬出去住,他们就把东西搬了进去,由于屋内没有人住,他们给房门上了锁,以防小偷。父母所诉的宅基地及房屋已经给他们了,为此也立了字据,签了赠与协议。现在不同意父母搬回去住。父母分家不公是发生纠纷的主因。
  杞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,多次前往村内调解,无奈王林夫妇就是不让父母搬回家。
  法庭经审理查明:王老汉夫妇与王林两口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后,从家中搬出。后王林将爹娘住处的房门锁上,不让其回家。王老汉拥有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。王林称父母已经自愿赠与其使用,并提交协议一份。
  法院认为,王老汉夫妇对争议的宅基地持有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,对该处宅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。王老汉夫妇迫于无奈为阻止王林夫妇离婚才签了赠与协议,房子赠与后,二人没有居住场所,因此该协议的签订是无效民事行为。王林阻止王老汉夫妇居住该房屋的行为,是对二人所有权的侵害,应停止侵害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判决王林夫妇停止侵权行为,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门锁打开并交给父母居住。
  判决后,王林夫妇未上诉,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。二位老人只好在邻居家度过一个苦涩的春节。节后,杞县法院向王林夫妇下达了执行通知书,要求他们履行义务,但二人置若罔闻。法院遂对王林作出了拘留15天、罚款1000元的决定。王林告诉法官:“我后悔死了,在拘留所,别人听说我是因为不孝敬父母才进来的,都看不起我。”随后,王林跟着法官回到家,在乡亲们的围观下,一脸羞愧地给父母打开了锁着的家门。(文中当事人系化名)
  解析一
  本案赠与协议当无效
  李永成(杞县人民法院法官):
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在这里,订立协议的主体要具有平等性,协议也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依法自愿订立的,不能违反法律规定,不能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,也不得有悖于善良风俗。
  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”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当属无效:1.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2.恶意串通、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3.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4.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5.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”针对赠与合同,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: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,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,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。”
  本案中,王老汉夫妇与次子王林夫妇之间所立的协议属于《合同法》中规定的赠与合同,也就是当事人无偿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。王林夫妇为了达到占有父母房屋的目的,以离婚相要挟,迫使父母为自己出具房屋和宅基地赠与协议。年迈的父母在搬出居住多年的房屋后,在邻居家栖身的情况下,王林夫妇又将父母房门锁上,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,有房不能住,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。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,因为其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。他们之间发生的签订赠与合同的这一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。
  
解析二
  锁住老人家门属侵权  

  李永成: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侵占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,应当返还财产,不能返还财产的,应该折价赔偿。”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: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:停止侵害,返还财产,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”
  本案中,王老汉对被迫搬出的房屋及宅基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,故而他对此具有所有权。儿子王林夫妇在王老汉夫妇搬出家后将房屋门锁上,致使王老汉夫妇不能回家住的做法也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,是对原告作出的侵权行为。王林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,应及时停止侵害,返还非法侵占父母的财产。
  
解析三
 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 
 
  李永成: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,就具有强制力,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,维护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,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。
  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,就是妨害执行行为,我国法律在处罚上进行了明确规定。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: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罚金,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”这是人民法院追究妨害执行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,特别是追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。
  本案中,被执行人王林在人民法院作出让其停止对父母的侵权行为的判决后,没有上诉,该判决随后生效。但是,王林也没有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进行履行,人民法院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、罚款1000元的决定。这是作为一种惩治手段,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作出的强制措施,在经济上进行惩罚,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,最终目的还是促使案件得到及时执行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  
解析四
 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
  李永成: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不仅过去是,现在是,将来也是,这种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发扬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”这在法律上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。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,每一个和谐家庭也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。要构建和谐家庭就必须先尊老爱幼,家庭和睦。提倡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,很多事实证明,家庭的和睦不仅是为了全家老少的幸福,也是社会安定、稳定的保证。和睦的必要条件是父母疼爱子女,子女孝敬父母,只有这样,家庭才能和谐,社会也才能和谐。
  本案中,被告王林夫妇以父母分家不公为借口,以离婚相要挟,迫使年迈爹娘搬出居住的房屋的做法是错误的。在法院作出判决后,二人应当积极协助法官执行,让父母搬回家中,安享晚年,这也是每一个子女应该尽到的义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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